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fā)現(xiàn)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和管轄層級受理舉報事項。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有權向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河北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yè)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yè)農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消防等部門(以下統(tǒng)稱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yè)領域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jiān)管行業(yè)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或“12350”熱線電話、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部門網站、部門舉報電話、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提供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等;匿名舉報可以提供可準確辨識本人身份的相關信息(聯(lián)系方式、暗號、電話錄音等),用于發(fā)放獎金。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fā)現(xiàn),或者雖然發(fā)現(xiàn)但未依法依規(guī)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標準參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第七條 舉報人原則上應逐級舉報。有關部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逐級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對于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妥善處理舉報事項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據線索,明確舉報對象、舉報事項以及違法違規(guī)事實,可以提供照片、視頻、音頻、文字等資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時告知舉報人:
(一)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證據線索,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以及未說明違法違規(guī)基本事實的。
(二)舉報事項已辦結或正在辦理中,舉報人重復舉報或多部門舉報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證據線索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自查發(fā)現(xiàn)或內部舉報的事故隱患,已建立整改臺賬并對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畢的。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職責的人員以及執(zhí)法、督導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舉報的,或授意他人舉報的。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核查處理,并告知舉報人,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lián)系的除外。
第九條 不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由屬地有關部門組織成立核查組進行核查。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根據舉報反映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等級,由受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級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其中,舉報反映的事項為一般事故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組進行核查;舉報反映的事項為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屬地市級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組進行核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核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核查的事故。經核查屬實的謊報瞞報事故,應依法進行事故調查和統(tǒng)計,并依法從重處罰。
核查結束后,核查組應形成核查報告并在報告上簽名。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十條 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應報請上級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受理及核查工作應全程留痕、閉環(huán)管理,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核查組對核查結果負責。核查結束后由受理舉報的部門向實名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負責向舉報人發(fā)放獎金。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受理舉報的部門應在15日內對舉報是否屬實、是否符合獎勵條件以及獎勵金額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獎金發(fā)放單位應通知舉報人在60日內,提供辨識身份的材料領取獎金。如舉報人本人不方便現(xiàn)場領取,可以告知舉報人通過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收取獎金。
無法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獎金發(fā)放單位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舉報人能夠說明理由的,獎金發(fā)放單位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延長時間不超過60日。
第十三條 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多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辦法和獎勵標準,列入新上崗從業(yè)人員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和其他從業(yè)人員每年再培訓的必修課,培訓時間不少于2學時。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金,在作業(yè)場所醒目位置設立內部舉報獎勵公示牌(樣式附后),鼓勵單位員工積極向本單位舉報作業(yè)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形成安全生產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圍。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作業(yè)場所醒目位置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公告牌(樣式附后),列明各級各有關部門舉報受理渠道和有關政策文件。
第十七條 省、市、縣各級政府應將舉報獎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有關部門發(fā)放獎金通過部門預算統(tǒng)籌解決。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舉報獎金申報和發(fā)放的管理,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故意制造舉報事項,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或企業(yè), 否則依法追究舉報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舉報人不得通過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收集或制造有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或在違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參與舉報辦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密保護舉報人的有關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職責的人員以及執(zhí)法和督導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的,一經發(fā)現(xiàn)將追回獎金,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將安全生產舉報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獎勵制度、內部舉報獎勵公示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公告牌納入督導檢查或執(zhí)法檢查內容,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展舉報獎勵相關內容培訓或培訓不到位的、制度不落實的, 應督促整改到位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公布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電子信箱及通信地址。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應積極開展安全生產舉報宣傳。省應急管理廳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宣傳的專屬短信號段和微信公眾號,定期向公眾推送舉報獎勵政策的相關信息,提高舉報獎勵政策的公眾知曉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市有關部門和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冀安監(jiān)管〔2018〕8號)同時廢止。